真案34字 引爆婚姻法与劳动法空白点
案件最小: 仅34个字就能描述: 甲与乙离婚,七年后与丙再婚,一年后辞职。乙起诉甲,分割辞职补偿金和住房公积金。 案情最简: 乙(原告)无证据提交,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甲(被告)也无证据提交,只提交答辩状,不出庭。 此案已被广东省湛江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1月6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至此已终结;这是廉江法院审理的一审生效判决,案件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2)湛廉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此案非同一般,该财产是甲【被告】离婚七年之后与第二个妻子丙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款,第一个妻子乙【原告】起诉要求分割。全国首例,法院判决,辞职补偿金不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溯及既往所有配偶,劳动合同期间所有配偶者都能参与分割,按婚龄所占工龄时间长短进行划段分割;而住房公积金这个诉讼标的则以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不支持被告的辩解,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案咋一看来,似乎首要解决问题是,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可分割了。实际上,如果是,问题将会变得较复杂,谁是夫妻中的妻,是乙还是丙,如何分,一分为二还是一分为三,还是按段分,时段长短又从何时开始何时结束,如何取段。还有,居然认定为夫妻财产,由于丙是被告丈夫甲的妻,又与分割结果有利害关系,是否应当追加丙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等等问题。[哈哈!此案真搞笑!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谁是妻?甲丙俩夫妻,当第三者乙起诉丈夫甲时,妻子丙只能退位做配角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到诉讼来(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56条)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2015年2月4日实施】法释[2015]5号第81条]。事实上,此案首要考虑的问题是: 第一,“诉讼时效”问题。是否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时限,从何时计算起,“知道或应当知道”如何认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谁主张谁举证” 能否倒置。 第二,是否原夫妻尚未分割的财产,即梳理好“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的概念。再剖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性质与功能。然后才能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最后才去研究怎样分割。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新的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其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也许是因为大家关心的是钱的数量多少,至于其性质反正是劳动所应得的合法收入,对其性质功能不需考究,但是没想到,当其运用到婚姻法中时,必须对其性质功能正确领悟才能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是空白没有规定在内。《婚姻法》(2001年修订)第17和18条二个口袋式的截然相反的列举无法穷尽,更有趣的是第五项都明文写上“其他应当”:(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好一个“应当”,引发无数争议。只有正确理解“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性质功能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概念,才能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当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失业之后的补偿,其具有义务性、帮助性、基本保障性三大特征。由于劳动法和婚姻法等相关法规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因此各法院判决千差万别、天壤之别。 此判例开启了经济范畴中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与民法范畴中婚姻法的创新聚合,兼顾多方利益大胆开河,创下新时代婚姻判例,留给其他法院参考价值,起着立杆标志性意义。 该辞职补偿金的分割年限具有独创性,法官参照军人婚姻,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下半句:“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改为“具体年限为工龄”,并非对应地改为“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劳动者入职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全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计算公式: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年限*年平均值 年平均值=发放费用总额/(70-入伍年龄) 该住房公积金的诉讼时效问题,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起诉书上说:我自被告辞职时才知道。 被告答辩状说:据自然规律,显然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据日常生活经验法规,妻子是知道丈夫上班单位的,大型国企单位福利是比较好的,是会按规定为员工购买五险一金的,丈夫在大型国企单位上班,故妻子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本案并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原告也无证据证明之,所以依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民诉证若干规定第9条也明文规定自然规律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当事人无需举证。 最终法院认定:直接引用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被告对原告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 这是个有“标志性”意义的案件。商业化社会里,劳动者跳槽、辞职也较频繁,婚姻也与日俱增像公司一样,开业破产重组,结婚离婚再婚。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增多,现实生活中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婚姻法及其解释用列举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法律的制定不能包罗万象,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离婚案件中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劳动法中对经济补偿金 性质并无定性,只有清楚其性质才能运用到婚姻法中进一步作出个人或共同体的归属。 此判例开启了劳动法与婚姻法的创新聚合,大胆开河,创下新时代婚姻案例,会给其他法院仿效,起着立杆标志性意义。 有点遗憾的是,此案仅由基层法院一审就定局,当事人上诉后,湛江中级法院以春节长假可能超时以疑问方式下达退卷函,一审法院收到后置之不理,使当事人错过15天的上诉期,也险些错过6个月的申请再审期。 当事人于2013年9月27日提交申请再审书,湛江中级法院以没有一审法院确认系当事人执意要求上一级法院再审的证明书,要当事人另外书面写上签字并法院加盖公章确认才行,退回。后申请人赶到法院补全手续,再呈上,最后又被拖一年之久,直等到2015年1月上旬申请人才收到裁定书,结局是:驳回再审申请。时间:2015年1月6日。 大家注意到没,此案特别有意思颇具戏剧性变幻,法官认定辞职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谁是妻,谁能分割?法官抛妻不顾而接受前妻的诉求进行与前妻分割,前妻也是妻?再婚后的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与初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此案当事人主体是普通公民,法官却参照特殊群体军人婚姻条文,而参照的是某条文前半句而弃后半句,断章取义?此案湛江中级人民法院为何上诉时巧妙退卷,申请再审时中途又退卷宗,再次上交,最后长时间地拖延才作出裁定,从在法院里提交再审申请书到裁定驳回时间历时17个月,远远超过再审3个月的时限。 再审驳回,致使这个“首例”最终由基层法院一审终局。 第二个诉讼标的住房公积金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谁主张,谁举证”责任能否倒置、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又如何操作?此案被告要不要证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的时间?被告答辩的自然规律和生活经经验法则能否足以认定原告是应当知道的?原告对自己诉说的一句陈述话:自被告辞职时我才知道。要不要自己证明? 我们再仔细梳理此案: “辞职补偿金”,全称是:“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就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离职后的生活保障一次性发放的费用。劳动合同解除后,员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员工失业。 经济补偿金的功能是保障职工失业后一段时期内的生活,为其今后再就业提供一定的资助和保障,也是对其过去工作贡献的一种劳动补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对象、支付标准等内容,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劳动者享有的社会保障的权利得以实现。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第五条促进劳动就业,完善社会保险。第十条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第二十条工作满十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第四十八条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第七十条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三条退休、失业等情形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死亡后 享受遗属津贴。可见,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意义是对员工失业之后的补偿费,并非对以前工龄工资的每月的补偿。本案,被告所得补偿费至多只能说是与这个家庭的妻子有关,家庭婚外人原告怎能分割呢? 关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先弄清该款的性质,经济补偿金的重要意义应当是一种“失业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对其所作的贡献,在劳动者失业,对劳动者来说,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同时,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劳动者失去工作也就等同于生存面临危机,这使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具有了较强的专属性,因此“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当是对劳动者失业后的补偿,并不是对以前工龄工资的补偿,并且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而应当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已被明确列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因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补助费虽然通过立法,确定为夫妻一方财产。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特殊的补偿费的种类还非常多,如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工龄买断款等,但这一规定无疑为当前人民法院正确处理离婚案件涉及到的经济补偿金等一些具有严格个人性质的财产认定和分割等有关问题起到了很好的导向作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和《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中,也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排除在外。据此,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属于个人财产。 据此,我们认为: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法律明确规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对解除劳动关系是一方得到的经济补偿金的归属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不再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认定为个人财产。经济补偿金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所得,它与劳动者的个人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依附关系,是补偿给特定人的,其目的是为了使劳动者在 被解除劳动关系后,找到新工作以前,基本生活有必要的保障。故经济补偿金属于个人财产符合法律原则。 本案标的“辞职补偿金”,这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本案,就是劳动者被告;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本案,与主体被告密切联系的只能是该主体被告的妻子,原告不是被告的妻子,与被告并无直接利害关系。根据民诉法第119条,原告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受理后应当驳回起诉。本案原告认为辞职补偿金是根据以往工龄计算的就认为是其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与离婚时尚有未分割的财产进行起诉分割,但实际上是被告与妻子婚姻存续期间(家庭)申请辞职后才取得的财产,该家庭财产并非当初家庭离婚时的财产,法院受理此案查清后,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同样也应当驳回起诉。 “辞职补偿金”这个民事法律关系,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依原告申请到被告单位调查收集证据是应当查清如下情形的:被告离婚之后申请辞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协商一致而所得的一次性发放款。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员工发出要约,大意是谁不干了将得到一笔款,员工主动辞工,立下承诺,依合同法第13条订立、第25条承诺生效,合同于#年#月#日成立,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出具《有偿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这时才确定发放一次性补偿金,并且还要等N个月后才到账。这时,该所得款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被告现存婚姻存续期间的关系,与婚外第三者即本案原告无关,是否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也与第三者原告无关。依物权法第64条应当归属被告自己或说系被告与妻子共同对其合法的收入享有所有权,依第66条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婚外人原告无权进行分割、侵占等处分。婚外人原告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应由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等民法调整。 综上所述,此案第一个诉讼标的辞职补偿金,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对辞职补偿金性质的理解并确定,确定该款项是单位对员工失业后的补偿还是对以往工龄的工资补偿。如果是对员工失业后的补偿,则并非之前被告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法院受理后应当以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认定是对以往工龄的工资补偿,则再考虑分析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再进行探究如何分割。 至于第二个诉讼标的住房公积金,如果原告无证据证明本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依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目前没有定性的辞职补偿金当运用到婚姻法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又当当事人出现再婚再离婚时将会变得更加复杂难以解决。 本案【真案34字】: 甲与乙离婚,七年后与丙再婚,一年后辞职。乙起诉甲,分割辞职补偿金和住房公积金。 如果,同时,丙起诉甲离婚,也请求分割辞职补偿金和住房公积金,那么,案件将会变得更加复杂难以解决。 这时【真案34字】就会演变为 【虚构案例38字】: 甲与乙离婚,后与丙再婚,后辞职。乙起诉甲,分割辞职补偿金;丙起诉甲离婚也分割辞职补偿金。 这仅是个假设案例,但相信不久将来,某年某月某日,某人民法院将会诞生此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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